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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投资

12-17     浏览量: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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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相对比较高?
  • 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 私募股权基金可否投资二级市场
  •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吗
  • 什么是VCPE,就是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
  • 有人知道哪家公司既做私募股权投资,又做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的吗?
  • 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 1、为什么私募股权投资收益相对比较高?

    投资圈里有句老话叫“高收益,高风险”,然而近些年来兴起的私募股权基金将风险控制情况下,能给客户带来超额收益。那么,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为何远高出“同类”?又是什么原因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投资界的宠儿呢?

    股权基金保障完善

    市场规则更有利于股权基金,股权基金所投资的企业普遍存在一个回购条款,或者是业绩对赌的协议,即使所投向的企业业绩下滑,股权基金也可以通过现金补偿或分得更多的股份来保障投资者利益,而个人投资者炒股基本上是自负盈亏。

    股权投资的盈利模式是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差,乘以企业净利润增长。

    在股权投资中,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差目前基本上在2-5倍左右。而股票投资的盈利模式主要是卖出时的价格减去买入时的价格乘以企业净利润增长水平,但就是这个卖出时的价格和买入时价格是极其不确定的。就是这个不确定的要素导致了个人投资者炒股经常亏损。

    信息透明程度更高

    大多数投资者认为相对于炒股票,股权投资市场地位、信息透明程度更高。其实不无道理,PE机构入股企业之前,都要经过详尽而深入的尽职调查,对企业的情况了解得更深刻。同时,PE机构还会帮助企业成长,能够得到企业的尊重,能获取到更多的信息。

    而个人投资者炒股往往很难对上市公司有深入的调研,一个董秘或者一个证券事务代表都可以打发所有的调研者。

    因为,在上市公司眼里,这些股票投资者随时可能会卖出股票,就像一个过客,能有多深的了解呢?所以,很难得到股东应有的地位和尊重。

    分散风险

    现代金融经济学认为,投资组合能够减少经济活动的非系统性风险,从而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对于单个投资者来说,分散化投资会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成本。

    例如,投资者可能不得不减少在某个企业中的投资比例,从而使得投资者对该企业的控制减弱,或者投资者将不得不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对不同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的是集合投资方式,它可以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一投资中介进行投资,除了能够享受成本分担的收益,还能够分享分散投资风险的好处,进而获得价值增值。

    有一种预言说,未来的富翁都源自于股权投资。还有一种说法是,人无股权不富。由此可见,股权投资是当今最赚钱的一种投资模式。换句话说,如果你找到一个有潜力的企业去投资的话,几乎就等于搭上了通往财富的直达高铁!

    2、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是一个概念吗?

    私募 和 公募 不一样的

    3、私募股权基金可否投资二级市场

    pe二级市场概念:

    PE二级市场在国内尚属陌生概念,主要指从已经存在的LP手中购买相应的私募股权权益,也包括从GP手中购买私募股权基金中部分或所有的投资组合。二级市场出现的意义在于满足现有投资人的获得流动性的需求,是PE基金的一项新的退出渠道。

    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特性:

    其一,对于交易主体而言,PE二级市场交易的卖方是LP或私募股权基金,而买方则是其他投资者。LP出售的是已经实际出资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以及尚未实际出资的出资承诺,而私募股权基金出售的则是它在某一家或数家被投资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其二,对于交易目的而言,对新的投资者来说,这种二级市场交易当然是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机会,一个可能获得较低价格购买较高投资价值的途径与桥梁;对于卖方而言,二级市场使它可以将自己手中的出资份额或者被投资企业的权益进行变现,从而使处于固定状态的资本流动起来,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卖方的不时之需,而且也可以在该部分资本变现之后将变现之现金再投资于更加具有增值潜力的投资产品之中;此外,由于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属于一个多次交易市场,即可以进行Resale,从而二级市场也给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可以低买高抛的获得投机机会的交易场所。
    其三,对于交易对象而言,LP出售的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或合伙人权益,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而基金出售的是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即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过程主要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设计交易结构与流程。
    其四,对于交易私密性而言,更加强调和关注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虽然私募股权一级市场也强调“私募”,即非公开性和非公众参与性,但是其他金融产品的一级市场也往往具有非公开和非公众参与的特征,如股票的一级市场。
    但是,对于二级市场而言,与股票等二级市场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不同的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一般都是私下进行的,强调交易的保密性与非公开性。这不仅是因为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属于私人主体之间的非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交易行为,所以没有必要向公众公开;而且,还因为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本身往往说明出售方的LP或Fund可能出现了一定的财务危机或其他突发事件,二级市场交易本身就可能对其声誉或形象造成一定的负面或不利影响。
    为此,保密性和非公开性一般是私募股权二级市场的一个显著交易特征。

    4、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投资二级市场吗

    不可以,私募股权基金属于投资一级市场的,只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又称阳光私募是投资二级市场的

    5、什么是VCPE,就是一级市场投资和二级市场

    VC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顾名思义风险投资必定是伴随着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PE私募股权投资 (Private Equity)的缩写,俗称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它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同的是,PE主要是指定向募集、投资于未公开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基金,也有少部分PE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PE一般关注于扩张期投资和Pre-IPO的投资,注重与投资高成长性的企业,以上市退出为主要目的。希望企业能够在未来少至1-2年、多至3-5年内可以上市。

    6、有人知道哪家公司既做私募股权投资,又做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的吗?

    CDH investment

    7、有没有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产品设计方案

    一.引言
    契约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变成了一个业内人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下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二十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
    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二.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Unit Trust的定义: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是不太合适的。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说认为,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订,2013年6月1日开始实施,以下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三.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小编认为,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基金法第二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2、向合格投资人(定义见《私募监管办法》第三章)发起募集契约型基金,签署基金合同,并与基金托管人签署托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具体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公司型或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市场上目前更青睐合伙企业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资人进行非公开募集
    非公开募集当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过程,必须要遵守“非公开募集”的相关准则,否则会触发“公开募集”的程序条款,甚者甚至会触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则,“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远。
    《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对于非公开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语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同时,《私募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但对调查问卷,一直未有相关细则和文本示范出台,故实务当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终募集人数上,单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数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过伞形结构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分别指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因此可以理解为,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三)签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全体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内容需借鉴和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有关要求。
    关于托管协议,与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当中,投资人与管理人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业)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契约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签署方之一,或者经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同意,由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另行与托管人签署《托管协议》。
    (四)登记备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契约型基金。
    四.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目前面临的问题
    (一)投资事项的股东身份受限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顾名思义,该基金的投资标的为非公开上市交易的股权,绝大部分时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设立公司应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在操作成眠,“主体资格证明”被明确界定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实践中,由于契约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体,缺乏法律上的投资主体地位,无法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因而难以独立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无法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登记。《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目前,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企业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当中已经有部分工商局借鉴资管计划及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股东,实际上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苏州地区、盐城地区的工商局。
    这种将基金投资的项目,股东登记为管理人而非基金,会有两个大的方面的疑问:一、这是否是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二、这种做法,是否会给管理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
    小编认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义的股权代持关系,依照契约型基金的基础法律关系——即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投资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权或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乃至在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这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本质的区别。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如果在工商登记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税务方面,主要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记的项目公司股东为基金管理人,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编认为,基金法已经明确要求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条)。因此,造成这方面混淆的根源还是在于契约型基金无法将自身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能够解决工商登记的问题,从外观上也能够避免这种混淆。
    (二)私募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均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私募股权契约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资管产品,在向契约型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分配投资收益时,管理人不会进行代扣代缴,由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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