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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出借资金规定 国有企业出借资金的限制

11-14     浏览量: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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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 把国有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有罪吗
  •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 国有控股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投资方(私营企业)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
  •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 国有企业在领导同意下将财政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 1、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内容来自用户:zyl1208玲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行政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特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欢迎阅读!
    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实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有关收入范围的界定问题
    (一)产权在行政单位,由事业单位管理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有关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属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二)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经营租赁等的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收入,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之前,按照《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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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把国有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有罪吗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3、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4、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5、国有控股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投资方(私营企业)是否违法,违反什么法律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明确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
    (3)199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6、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7、国有企业在领导同意下将财政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国有企业在领导同意下,将财政资金借给民营企业,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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